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Ambient air puality standard
GB 3095-1996(代替GB 3095-82)國家環境保護局1996-01-18批準 1996-10-01實施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止生態破壞,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從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3095-82。
本標準在下列內容和章節有改變:
-標準名稱;
-3.1-3.14(增加了14種術語的定義);
-4.1-4.2(調整了分區和分級的有關內容);
-5.(補充和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和濃度限值);
-7.(增加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采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國內范圍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相關塵埃粒子計數器
2 引用標準
GB/T 15262 |
空氣質量 |
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GB 8970 |
空氣質量 |
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GB/T 15432 |
環境空氣 |
總懸浮顆粒物測定──重量法 |
GB 6921 |
空氣質量 |
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 |
GB/T 15436 |
環境空氣 |
氮氧化物的測定──Saltzman法 |
GB/T 15435 |
環境空氣 |
二氧化氮的測定──Saltzman法 |
GB/T 15437 |
環境空氣 |
臭氧的測定──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
GB/T 15438 |
環境空氣 |
臭氧的測定──紫外光度法 |
GB 9801 |
空氣質量 |
一氧化碳的測定──非分散紅外法 |
GB 8971 |
空氣質量 |
苯并[a] 芘的測定──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
GB/T 15439 |
環境空氣 |
苯并[a] 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
GB/T 15264 |
空氣質量 |
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15434 |
環境空氣 |
氟化物的測定──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
GB/T 15433 |
環境空氣 |
氰化物的測定──石灰濾紙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
3、定義
可吸入顆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微米的顆粒物。
氮氧化物(以NO2計):指空氣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鉛(Pb):指存在于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顆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計):以氣態及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
一小時平均:指任何一小時的平均濃度。
植物生長季平均:指任何一個植物生長季月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環境空氣: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標準狀態: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
4.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和標準分級
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二類區為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三類區為特定工業區。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為三級
一類區執行**標準
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
三類區執行三級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級 總懸浮顆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懸浮在空氣中,懸浮顆粒采樣器 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0微米的顆粒物。
5 濃度限值
本標準規定了各項污染物不允許超過的濃度限值,見表1。
表1 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污染物名稱 |
取值時間 |
濃度限值 |
濃度單位 |
||
**標準 |
二級標準 |
三級標準 |
|||
二氧化硫 |
年平均 |
0.02 |
0.06 |
0.10 |
毫克/立方米 |
總懸浮顆粒物 |
年平均 |
0.08 |
0.20 |
0.30 |
|
可吸入顆粒物 |
年平均 |
0.04 |
0.10 |
0.15 |
|
氮氧化物 |
年平均 |
0.05 |
0.05 |
0.10 |
|
二氧化氮 |
年平均 |
0.04 |
0.04 |
0.08 |
|
一氧化碳 |
日平均 |
4.00 |
4.00 |
6.00 |
|
臭氧 |
1小時平均 |
0.12 |
0.16 |
0.20 |
|
鉛 |
季平均 |
|
1.50 |
|
微克/立方米 |
苯并[a]芘 |
日平均 |
|
0.01 |
|
|
氟化物 |
日平均 |
|
7① |
|
|
|
月平均 |
1.8② |
3.0③ |
|
微克/(平方分米.日) |
注:
①適用于城市地區;
②適用于牧業區和以牧業為主的半農半牧區,蠶桑區;
③適用于農業和林業區
6 監測
環境空氣監測中的采樣點、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的要求,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大氣部分)執行。
各項污染物分析方法,見表2。
表2 各項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稱 |
分析方法 |
來源 |
二氧化硫 |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GB/T 15262-94 |
總懸浮顆粒物 |
重量法 |
GB/T 15432-95 |
可吸入顆粒物 |
重量法 |
GB 6921-86 |
氮氧化物 |
(1)Saltzman法 |
GB/T 15436-95 |
二氧化氮 |
(1)Saltzman法 |
GB/T 15435-95 |
臭 氧 |
(1)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
GB/T 15437-95 |
一氧化碳 |
非分散紅外法 |
GB 9801-88 |
苯并[a]芘 |
(1)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
GB 9871-88 |
鉛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15264-94 |
氟化物 |
(1)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④ |
GB/T 15434-95 |
注:①②③分別暫用國際標準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國家標準發布后,執行國家標準;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時平均標準;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長季平均標準。
7 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見表3
表3 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SO2,NOx,NO2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44個日均值 |
TSP,PM10,pb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60個日均值 |
SO2,NOx,NO2,CO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8小時的采樣時間 |
TSP,PM10,B(a)P,pb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2小時的采樣時間 |
SO2,NOx,NO2,CO,O3 |
1小時平均 |
每小時至少有45分鐘的采樣時間 |
pb |
季平均 |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5個日均值 |
F |
月平均 |
每月至少采樣15日以上 |
|
植物生長季平均 |
每一個生長季至少有70%個月平均值 |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2小時的采樣時間 |
|
1小時平均 |
每小時至少有45分種的采樣時間 |
8.2 本標準規定了小時、日、月、季和年平均濃度的限值,在標準實施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目的監督其實施。
8.3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由地級市以(含地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取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8.1 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